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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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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7 16:22:51    阅读: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陕西省省级储备粮
竞价采购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和陕西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采购的政策性粮食(含油,下同)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接受有关部门委任,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现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负责搭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承担陕西省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割协调、办理陕西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第三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所承担的国家政策性粮食采购交易、省市县级储备粮采购等,均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为确保交易顺利成功、交割及时便捷、结算精确无误、纠纷解决有据,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竞价交易规则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竞价交易规则保持一致。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 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作为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的买方,省储备粮公司委托具体承贷库或承储库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买方确定的各承储库,承储库作为买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
第六条 粮食买方为各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或企业,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企业等。卖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
第七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九条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向下文规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账    号:7910000010120100374770
第十条 买方所提供的采购标的,应包括买方承储库名称(所买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的要求,以及承储库日常入库能力、常用的入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卸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
第十一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西部粮油信息网(www.shaangrain.com)和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提供《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样本供下载。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地点: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366号陕西粮食大厦)
第十五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西部粮油信息网(www.shaangrain.com)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成交价格类型以当次交易公告约定为准,不含包装。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卖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卖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卖方在新价位报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卖方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报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  竞价采购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卖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卖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并将合同成交情况提供给卖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入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方在同一卖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入库期可延长15天。
买方必须于成交并签订合同后30天内(日历日,下同)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第九条规定的银行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卖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买方支付的粮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接到交易中心《入库通知单》后,应及时与买方衔接收发货工作,并向买方出示《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入库通知单》、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十条  卖方送到买方承储库的粮食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见采购标的清单),并要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含卫生指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做好粮食接收工作,买方应在粮食到达库区24小时内开展数量验收(综合考虑装卸能力和天气因素),粮食数量以买方计量衡器为准。粮食质量由买方具有检化验资格的检验员进行等级、水份、杂质等检测,发现质量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并停止发货。
第三十二条 粮食入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3.2.1、3.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采购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入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入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入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作为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应妥善保管。粮食卖方以便捷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在规定的入库截止日期起10日内,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入库完毕。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粮食采购货款全部划入卖方账户。
第三十四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入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调解。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省级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或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在有关文件规定的入库期间,在粮食未完成入库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卖方提供政策性粮食代保管服务,不得虚报粮食已入库数量。
第三十六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同省储粮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做出合同终止处理。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入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入出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三十七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按合同履约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卖方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应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三十八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三十九条 对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竞价交易买方预交的保证金、预付的货款等资金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第七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4、违反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条违约行为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入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入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买方出现第四十条第4款行为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还应依照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交易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货物的;
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违反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第六条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二条所述违约行为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四十一条。卖方出现第四十二条第2、3、4、5款情况的,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还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政策性粮食买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卖自买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请各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取消关联企业的政策性粮食入市交易资格,代扣缴关联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其他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由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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