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当前是:
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正文

10月20日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13 11:26:58    阅读:

10月20日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年10月20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为准。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保证金为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承贷企业(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鉴于本公告销售的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六、其它

(一)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2013年分贷分还大豆销售可由承贷企业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年10月13日


029-8255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