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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2021年8月6日陕西县级储备小麦竞价交易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2021-07-30 18:07:00 阅读: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受下方委托单位委托,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拟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组织开展陕西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请交易会员访问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网址: www.grainmarket.com.cn),首页导航→交易→陕西市场,进入对应专场参与交易。现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注意事项:应委托方要求,本次交易需要提前看样。
1.报名企业需为富平、蒲城、合阳当地企业;
2.所供小麦须为净粮,粮食产地为富平、蒲城、合阳;
3.2021年8月2日下午17点报名截至,报名时须提供详细看样地址;
4.2021年8月3日-4日进行现场看样,报名企业需自备不少于2000吨的现货;
5.2021年8月5日反馈看样结果并公示;
6.公示结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交易日当天赴现场参加交易;
7.成交后,甲方将委派人员赴看样地监督提货。
手续费:按合同成交额的0.08%向委托方和竞得人分别收取。
资金账户:交易会员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下午17:00前)将保证金足额汇入下方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并提前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首页右侧找到省储中心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并通过交易账户→明细→陕西市场→转入使保证金生效。转账请使用系统绑定的对公账户。
开户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账号:7910000010120100374770
要求:参加交易需交付足额的保证金,同时不得违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交易,也不得违规代其他企业交易。
提示:会员可以在省储中心首页点击资格检查提前查看是否具有对应专场的交易资格。
(二)买方必须于交易成交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如委托方有特殊要求,上述时限将以本公告第一条交易安排中约定为准。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2.因各地存在网络延时的可能,建议客户不要在倒计时的最后时刻点击报价,以免造成价格报送无效。
交易部:029-82552830/8212;传真:029-82510550
财务部:029-82559809
- 交易安排:
交易形式 | 现场 | 交易类型 | 竞价采购 | ||
委托单位 | 黄龙县粮食收储公司 | 粮食性质 | 县级储备 | ||
交易时间 | 2021年8月6日(星期五)10:30 | 粮食产地 | 富平、蒲城、合阳 | ||
交易品种 | 小麦 | 交易数量 | 2000吨 | 粮食等级 | 二等 |
价格类型 | 目的地仓库交货价 | ||||
联系人 | 刘安东 | 联系电话 | 15309116621 |
1.报名企业需为富平、蒲城、合阳当地企业;
2.所供小麦须为净粮,粮食产地为富平、蒲城、合阳;
3.2021年8月2日下午17点报名截至,报名时须提供详细看样地址;
4.2021年8月3日-4日进行现场看样,报名企业需自备不少于2000吨的现货;
5.2021年8月5日反馈看样结果并公示;
6.公示结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交易日当天赴现场参加交易;
7.成交后,甲方将委派人员赴看样地监督提货。
- 交易清单
- 交易资金
手续费:按合同成交额的0.08%向委托方和竞得人分别收取。
资金账户:交易会员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下午17:00前)将保证金足额汇入下方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并提前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首页右侧找到省储中心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并通过交易账户→明细→陕西市场→转入使保证金生效。转账请使用系统绑定的对公账户。
开户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账号:7910000010120100374770
- 交易资格:
要求:参加交易需交付足额的保证金,同时不得违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交易,也不得违规代其他企业交易。
提示:会员可以在省储中心首页点击资格检查提前查看是否具有对应专场的交易资格。
- 交易方式要求:
- 质量与看样:
- 合同签订、交割、验收与结算
(二)买方必须于交易成交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如委托方有特殊要求,上述时限将以本公告第一条交易安排中约定为准。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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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2.因各地存在网络延时的可能,建议客户不要在倒计时的最后时刻点击报价,以免造成价格报送无效。
- 联系方式:
交易部:029-82552830/8212;传真:029-82510550
财务部:029-82559809